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王晶 审核人
沈妉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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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12-12

马克思主义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教授治学,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层学术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盐城工学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成立马克思主义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在学术工作方面的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所涉及的各学科专业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一定比例的年轻博士组成。委员构成应兼顾本学院的各学科专业。

第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3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

第三章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术造诣较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好的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积极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第八条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章  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是主要对本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的项目申报与评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事务进行审议、评定与推荐。负责本学院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

第五章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与聘任程序

第十条  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筹建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筹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成名额,制定推选办法,审查候选人资格,组织推选工作;按照《盐城工学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起草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内容包括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任期、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退出机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

第十二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筹建工作小组根据学术分委员会的组建原则和委员遴选条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审核,确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并公示3天。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筹建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学术分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并将结果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复发文。

第六章  学术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学术分委员会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分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学术委员会。